11.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经计算确定,不应小于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3.3 室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
11.3.4 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
3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18m及以下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4 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5 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6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
7 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3.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11.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合用管道,应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分开设置。
3 当室内、室外消防管网分开设置时,室内消防管网宜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可按10L/s~15L/s计算。
11.3.7 进厂交通洞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得影响交通;
2 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两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提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要求。
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建筑物体积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根据调查统计资料,有效扑救火灾的最小用水量为10L/s,有效扑救火灾的平均用水量为39.15L/s。本规范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的。
由于三级的砖木结构建筑在大、中型水电工程中已不再使用,故本规范中未列出三级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的规定。
2 露天油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仅用于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冷却着火油罐和相邻油罐;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除用于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冷却着火油罐的相邻油罐外,还要用于灭火。
(1)根据调研资料,在已建和目前在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中,葛洲坝水电站(装机2715MW)露天油罐数量最多、容积最大,共设有70m³油罐7座、45m³油罐4座,总容积670m³。假设一座70m³油罐(直径4.3m)起火,着火罐相邻三座70m³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冷却着火罐水量为8.1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三座油罐水量为7.1L/s,合计15.2L/s。
调研资料显示,三峡水电站(装机22400MW)共设有60m³油罐8座,总容积480m³。假设一座60m³油罐(直径4.1m)起火,着火罐相邻三座60m³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冷却着火罐水量为7.7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三座油罐水量为6.8L/s,合计14.5L/s。
故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根据本规范第10.0.5条规定,露天油罐充油总容积不超过100m³,且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不超过50m³时,是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假设一座50m³油罐(直径3.9m)起火,着火罐相邻一座50m³油罐,经计算室外消火栓扑灭着火罐水量为17.3L/s,室外消火栓冷却相邻一座油罐水量为2.1L/s,合计19.4L/s,故规定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 室外布置的油浸式变压器达到一定容量时,将设自动灭火设施,变压器四周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旨在用于扑救流淌火焰,按照两支水枪计算(每支水枪用水量为5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
11.3.2 室内除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场所外,其建筑物内的消防主要依靠室内消火栓。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与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体积、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本规范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的。
非地面及封闭厂房、库房的火灾扑救、防烟排烟及人员疏散都较地面明厂房、库房困难,从消防扑救角度考虑,应立足于自救,且应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主。因此本规范对于非地面及封闭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标准适当予以提高。
11.3.3 本条提出室外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水电工程厂区道路宽度较小,一般只考虑在道路一侧设消火栓。目前国产消防车的供水能力为180m,火场水枪手需留机动水带长度10m,水带在地面的铺设系数为0.9,则消防车实际的供水距离为(180—10)×0.9=153m。室外消火栓是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为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故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本规范未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水电工程建筑物周围道路布置千差万别,若规定其布置间距则不尽合理。因此,只规定其间距应保证设置范围内任何地点均处于两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以使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更合理、灵活,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
11.3.4 本条提出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1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主要灭火设备,应考虑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使用消火栓进行灭火。因此,当相邻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不能使用时,另一个消火栓仍能保护任何部位。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要求消火栓在设置时,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电缆室和电缆廊道内一般都是多回路电缆密集敷设,空间小,且电缆燃烧时会释放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黑烟;主变压器室及厂内油罐室火灾时均有爆炸危险,且会释放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浓烟;故以上场所消防人员火灾时均难以进入,主要依靠水喷雾等自动灭火设施灭火。因此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及厂内油罐室内设置室内消火栓对灭火作用不大,故本条规定“室内消火栓不应设置在主变压器室、电缆室、电缆廊道或厂内油罐室内,可仅在其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内消火栓”,并不要求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以上场所的任何部位。
3 主厂房发电机层高度H≥18m时,原则上要求水枪充实水柱长度至少为19.6m,如采用喷嘴口径为19mm的水枪,喷嘴水压达34.2mH2O,其水枪反作用力为174N,已达到一人所能把持水枪的最大压力。考虑到厂房顶部一般都是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均为非燃烧体。因此,本规范规定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18m及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对其以上部位主要是加强配置桥式起重机的灭火器。
4 考虑到水电工程机组一般是分期逐台投入运行,且发电机火灾时需就近采用室内消火栓协助灭火,故本款规定应保证每个机组段不少于一个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为了防止布置上的不合理,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规定了消火栓的最大间距要求。主厂房消火栓布置可按以下要求进行:
(1)当主厂房宽度S小于消火栓保护半径R时,消火栓可单列布置,其间距m≤0.5R,如图1所示。
图1 消火栓单列布置图
如果机组段间距L<0.5R时,通常为布置整齐,使用方便,仍采用每个机组段设置一个消火栓。
(2)当主厂房宽度S大于消火栓保护半径R时,消火栓采取双列布置,每列消火栓间距m≤0.5R,两列消火栓沿厂房上下游两侧交叉布置,如图2所示。
图2 消火栓双列布置图
5 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故规定高层副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6 对于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进入正常运转。故本条规定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迅速远距离启动。为防止误启动,要求按钮应有保护措施,一般可放在消火栓箱内或带有玻璃的壁龛内。
7 充实水柱长度与实际消防用水量计算有关,故本款提出对充实水柱长度的规定。
11.3.5 本条提出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 环状管网四通八达,供水安全可靠,但当消防用水量较少时,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管道。
2 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规定环状管网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输水管检修时,仍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为保证消防基本安全,规定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11.3.6 本条提出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 环状管网供水安全,当某段损坏时,仍能供应必要的消防用水。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说明建筑物体量大,火灾荷载相对较大,因此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环状管网应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因此规定室内环状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分别与室外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为保证供水安全,进水管应有充分的供水能力,即任一根进水管道损坏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 为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用水,或者消火栓平日漏水引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误报警,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时,为保证不产生相互影响,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应与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分开,即在报警阀或雨淋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消火栓。
3 当室内消防供水量不足或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时,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消防管网,供灭火用。每个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向消防管网送水。一般消防车正常运转且能发挥较大效能时的流量为10L/s~15L/s,因此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亦为10L/s~15L/s。
11.3.7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水电工程的特点,对进厂交通洞的消防给水设计作出规定。
1 对于非地面厂房,消防车应到达进厂交通洞地面入口处(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或厂房入口处(交通洞长度超过40m),为便于消防车取水,保证消防人员及时进入厂房扑救火灾,规定厂房入口处40m范围内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室外消火栓,且该消火栓不得影响交通。
2 进厂交通洞是非地面厂房的主要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但同时进厂交通洞内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小,故规定在进厂交通洞两侧设置灭火器。
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11.4.1 在水轮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的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0L/(min·m)。
11.4.2 当油浸式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20L/(min·㎡);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底面面积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及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确定。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应采用水雾保护,设计喷雾强度应为6L/(min·㎡)。
11.4.3 当大型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电缆竖井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11.4.4 当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设计喷雾强度应为13L/(min·㎡),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储罐顶部和侧面面积之和。
11.4.5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器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以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
11.4.6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应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11.4.7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
11.4.8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条文说明
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本节所指的自动灭火系统包括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泡沫灭火系统等。
水喷雾灭火系统适用范围广,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及电气设备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CO2、三氟甲烷、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及可熔化的固体火灾等,特别是用于一些比较重要的设备用房,其灭火后火灾残渍少,污染小。气体灭火系统受环境温度和风等因素影响较大,室外电气设备不适合采用。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
11.4.1 水轮发电机火灾主要是定子线圈端部起火,属于可燃固体火灾。发电机定子线圈的径向宽度和其圆周方向长度之比很小。因此,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水量采用在线圈单位圆周长度上每分钟所需的水量来表示。
根据国内1982年12月进行的模拟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试验成果,规定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11.4.2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大型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电缆竖井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4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设计喷雾强度及保护面积作出规定。
11.4.5 防火水幕是一种防火屏蔽措施,其隔热效果在国内1983年12月进行的大型模拟变压器水喷雾灭火试验中已得到证实。
日本《变电所等的防火对策指针》JEAG-5002规定每米水幕长度所需供水量按防护对象范围内每米高度不得少于10L/min。
考虑到电气设备之间防火分隔应有长度和高度要求,因此本规范对防火水幕的水量参照日本标准制订。
11.4.6 按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的要求,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如表1所示。
表1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
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11.4.7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11.4.8 为防止消防给水管的结露或漏水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要求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上方。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周围的喷头和管路的布置应考虑在设备检修时易于拆装。
11.5 建筑灭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设置
11.5.1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各主要生产场所及设备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应符合表11.5.1的规定。
表11.5.1 主要生产场所及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1.5.2 防毒面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设置点处应不少于两具。
11.5.3 砂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设置点处的砂箱不应少于两个;
2 每个砂箱储砂容积不应小于0.5m³;
3 每个设置点处应配备消防铲两把;
4 露天设置的砂箱应有防雨措施。
条文说明
11.5 建筑灭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设置
11.5.1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
为了便于设计人员正确判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合理选择与配置灭火器,本条针对水电工程的特点,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关规定,对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作出了规定。
考虑到水电工程的建筑物(除个别场所外)内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将大部分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规定为轻危险级;而只将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扑救较困难的或着火后对电站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个别生产场所规定为中危险级,如: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楼)、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室外开关站的配电装置(有含油电气设备)、电缆室、电缆廊道、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绝缘油及透平油的油处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绝缘油及透平油的露天油罐、独立油浸式变压器检修间、厂房内调速器油压装置等。
11.5.2 电缆燃烧时释放的黑烟里含有大量有毒的氯化氢气体,所以必须配备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 2890的要求。
11.5.3 油浸式变压器或油罐发生火灾后,油品外溢,火随油流蔓延,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防止火灾事故扩大,应使着火的油集中在一定范围内,以便于灭火。在火灾初期,用砂子覆盖地面油火灭火效果较佳。除能起到灭火作用外,还可以阻止油火流淌,防止火势蔓延。为保证灭火效果,本条提出了砂箱的设置要求。
12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2.1 防烟排烟
12.1.1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疏散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12.1.2 下列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
1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3 进厂交通洞。
12.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非地面厂房、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及其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
2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12.1.4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走道建筑面积的2%~5%。
12.1.6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发电机层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120m³/(h·㎡);
2 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长度的搬运道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120m³/(h·㎡);
3 疏散走道的排烟量,当担负一个排烟系统时,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当竖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排烟系统不小于120m³/(h·㎡)计算。
12.1.7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2.1.8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12.1.9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30min。
12.1.10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应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紧急启动按钮,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12.1.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15m的距离。
条文说明
12.1.1 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是生产、运行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的重要垂直通道,必须确保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由于比较封闭,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无法利用自然排烟的方法排除火灾烟气,因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火灾时对该部位机械加压送风,使其空气压力值为相对正压。这是阻止烟气侵入,控制火势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及扑救的最有效方法。
12.1.2 自然排烟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具有可靠性高、管理维护简便等优点。对本条各款规定的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烟控设计。
水电工程进厂交通洞不同于城市交通隧道和公路隧道,一般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主要为电厂通勤和检修车辆,没有运输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车辆通行,交通流量非常小,车辆性质单一,火灾危险性小。因此,即使进厂交通洞发生火灾,也不会发生大面积的、连续多辆车的火灾。司乘人员对交通路线熟悉,有利于迅速疏散和进行有效扑救,加之交通洞上部顶拱宽敞高大,具有足够的排烟面积,烟气依靠热压作用可以以自然方式迅速排出洞外,达到较好的排烟效果。
综合以上原因,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对城市交通隧道及公路隧道的要求,规定进厂交通洞宜采用自然排烟。
12.1.3 发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果不及时有效地排除,就不能保证生产、运行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工作的进行。
1 非地面厂房、封闭厂房因为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气极易聚集在主厂房发电机层和主变压器搬运道,而上述场所正是水电工程厂房的主要疏散和火灾扑救通道,故规定在发电机层、主变压器搬运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3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的疏散走道和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由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烟气很快地在疏散走道聚集,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水电工程副厂房性质特殊,布置复杂,有些副厂房正常运行时没有人员逗留,检修时才有少量人员。本着安全和可行的原则,规定只对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一般指中控楼等)的疏散走道,以及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进行机械排烟。
12.1.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已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故本条予以提示,指出设计中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2.1.5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2.2条第4款,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的自然排烟口的最小净面积。有条件时,应尽量加大相关开口面积。
12.1.6 本条对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场所的排烟量作出规定:
1、2 对于水电工程厂房来说,其空间高大、空旷;火灾荷载通常较小,生产、运行人员较少。与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以及建筑中庭类大体积建筑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简单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规定进行排烟量的计算是不合适的。
在总结国内已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 5165-2002第9.2.6条,对发电机层和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机械排烟量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3 本款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9.4.5条制订的。需要指出的是:疏散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
12.1.7 通常情况下,机械排烟补风系统可由正常通风或空调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可以不单独设置。但应注意以下几点:通风或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应与排烟系统同步运行;其通风量应满足排烟补风量要求;如有回风,此时应立即断开;系统阀门(包括防火阀)应与之相适应。
12.1.8 本条对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作出了规定。
1 本款是从便于疏散走道排烟系统的设置、保证防火安全和提高排烟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制订的。目前,国内疏散走道机械排烟系统一般均为竖向布置。但也有每层疏散走道分别设风机排烟,这种做法初投资较大,供电系统复杂,同时烟气的排放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威胁,故不推荐采用这种方法。
2 排烟系统管道上安装排烟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可起到隔烟阻火作用。因此,当排烟系统必须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设置排烟防火阀的情况分两种:其一,是机械排烟系统水平方向不是按防火分区设置,或排烟风机和排烟口不在一个防火分区,管道在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第二,是当竖向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时,在各防火分区水平支管与垂直风管的连接处设置防火阀。
12.1.10 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制订的,美国《水电厂防火》NFPA851(2000年版)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防烟排烟系统及其补风系统的通风机的开关装置应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以便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识别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12.1.11 由于排烟管道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保证火灾时送风、排烟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定防烟与排烟系统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避免排烟管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又规定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15m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