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消防炮布置
4.2.1 本条规定旨在使消防炮的射流不会受到室内大空间建筑物的上部构件的阻挡,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完全覆盖被保护对象。
在人群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需保证至少要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能同时到达室内大空间的任一部位,以达到完全保护该场所的消防实战需求。该布置原则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类同。
本条规定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在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起动按钮系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做出的。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需满足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其结构设计需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作为提供区域性消防保护的室外消防炮系统应具有使其灭火介质的射流完全覆盖整个防护区的能力,并满足该区被保护对象的灭火和冷却要求。美国消防协会NFPA11规范3-6.3.1也规定了消防炮系统应根据被保护区域的总体范围进行工程设计的概念。
室外布置的消防炮的射流受环境风向的影响较大,应避免在侧风向,特别是逆风向时的喷射。因此,在工程设计时应将消防炮位设置在被保护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本条同时规定了设置消防炮塔的具体条件。当诸如可燃液体罐区、石化装置或大型油轮等灭火对象具有较高的高度和较大的面积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等障碍物阻挡,致使消防炮的射流不能完全覆盖灭火对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防炮塔,消防炮塔的高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消防炮的射流没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等障碍物阻挡,灭火对象的高度较低和面积较小,在地面布置的消防炮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可不设置消防炮塔。
4.2.3 某些大型油罐的直径在50m以上,高度超过20m , 其罐壁距防护堤的距离较远 , 在这种情况下,防护堤外布置的消防炮往往难以满足4.2.2条的要求,若强行按照上述4.2.2条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时,消防炮的流量和压力将大幅度提高,整个系统的投资将显著增加,用户往往难以承受。此时若将具有防爆功能并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消防炮布置在防护堤内则是可行的。当发生火灾时,及时有效地灭火是第一位的。
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码头、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配置的消防炮的主要灭火对象是停靠码头的液化气船、油轮的主气舱、主油舱,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消防炮的布置数量至少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以达到完全覆盖该场所规定保护范围的消防实战需求。
4.2.5 本条关于消防炮塔的布置要求系为了保证消防炮安装在合适的水平位置和垂直位置。
1 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灌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等场所室外布置的消防炮塔应有足够的高度,以保证消防炮能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消防炮塔设置得过低将会使消防炮的射流受风向、风速和火灾区热气流以及障碍物等的影响而降低灭火能力。
2 大多数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和液化气码头的宽度均相当有限,消防炮大都距离油轮很近,一般不会超过8m,若消防炮低于油轮甲板的高度,则会形成喷射死角而难以对油轮的整个甲板平面进行消防保护。200L/s流量的泡沫炮,其炮口伸出水平回转中心的长度一般不超过2.3m,所以,本条关于2.5m间距的规定是为了限制泡沫炮的炮口不得伸出码头前沿,以免被停靠的油轮撞坏。
3 在消防炮塔的周围设置通道是为了方便设备维修。
4.3 水炮系统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Ds ——水炮的设计射程(m)
Dso——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e ——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 ——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Qs ——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s0——水炮的额定流量(L/s)
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
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 ——冷却面积(㎡)
B ——最大油舱的宽度(m)
L ——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fmax——最大油舱的面积(㎡)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